勞工達人/勞基法並無明文規定要用什麼方法離職,只要以意思表示達到雇主能夠瞭解的狀態即可,沒辨離職手續雖然不會影響離職的效力,但對公司如果造成損害而要求賠償,會增加您不必要的麻煩。發問者: 匿名 =>我在公司上班1個月又22天,也有辨了領薪水專用的信用卡第1個月有領到薪水,第2個月因為某種原因,讓我很不想去那間公司連離職手續也沒辨,請問醬子我這22天的薪水領的到麻?聽說公司都是曠職3日就會把你給開除了就算1日扣2日的薪水我應該還有16天的薪水才對是醬子麻?很急,希望可以跟我說一下好麻解答: 因不知該公司從事何種行業,以下係在適用勞動基準法前提下所為之說明,敬請參考。一.我在公司上班1個月又22天,也有辨了領薪水專用的信用卡,第1個月有領到薪水,第2個月因為某種原因,讓我很不想去那間公司,連離職手續也沒辨,請問醬子我這22天的薪水領的到麻?(一)按離職勞動基準法上叫做「終止勞動契約」,勞基法並無明文規定要用什麼方法離職,只要以意思表示達到雇主能夠瞭解的狀態即可,因此,打個電話告訴公司也可以,沒辨離職手續雖然不會影響離職的效力,但對公司如果造成損害而要求賠償,會增加您不必要的麻煩。因為某種原因,讓您很不想去那間公司,但是您又一直沒有向公司表示您要離職,因此,您和公司的勞動契約並沒有終止,到現在為止,您依然是那間公司的員工。(二)您工作只有一個月又二十二天,如果您想離職不做,依勞基法規定雖然不必提前告訴公司,但是一定要向公司表明辭職的意思,且公司不得以您離職手續沒辨,扣發您已工作天數的工資(薪水)。否則,即有違反 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第二項前段,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及(或)勞基法第二十六條,雇主不得預扣勞工工資作為違約金或賠償費用之規定。二.聽說公司都是曠職3日就會把你給開除了,就算1日扣2日的薪水,我應該還有16天的薪水才對,是醬子麻?很急,希望可以跟我說一下好麻 (一)因為您還是那家公司的員工,如果您沒去公司上班,又沒有請假,是會被記曠職的,無正當理由繼續曠職三日,公司可以依勞動基準法 第十二條第一項第六款及第二項規定, 從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終止您的勞動契約(開除)。(二)但是如果您有曠職,只能扣發曠職當日工資,不能超扣或罰扣,該公司規定曠職一日扣二日工資,亦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強制規定,應屬無效,就是該公司依法把您開除,您還是可以領取工作二十二天之工資。該公司如果扣發您的工資,您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四條規定,向當地縣市政府或檢查機構申訴,請求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七條規定,限期命令貴公司給付 ,屆期如仍未給付,主管機關可以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九條條規定,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折合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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