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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達人/原口頭約定週休二日,亦即實施五天工作制,此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及按照您們週休二日之約定,公司要求您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星期六延長工作時間工作,必須經過員工同意。
發問者: adia
=>一開始上班就口頭上講好週休二日,後來因為寒假上課休息,強迫星期六也要上班,否則即扣全勤.....從去年上班到現在星期六都沒上過班...一樣給全勤.....這次這樣隨性的扣除全勤....是否有違反勞基法呢??請各位智者大大給小弟個明確答案吧
解答:
  因不知該公司從事何種行業,以下係在適用勞動基準法前提下所為之說明,敬請參考。
一.按您與該公司原即口頭約定週休二日,亦即實施五天工作制,星期一至星期五為您之正常工作時間,星期六及星期日為您們勞雇雙方協定之休息日。此依勞動基準法第三十二條規定及按照您們週休二日之約定,公司要求您在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星期六延長工作時間工作,必須經過您同意,否則,即有違反該法條規定。
二.公司如果強迫星期六也要上班,否則即扣全勤獎金,此有違反勞基法規定:
(一)依勞動基準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工因健康或其他正當理由,不能接受正常工作時間以外之工作者,雇主不得強制其工作。 否則,依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規定,雇主會被移送法辦。
(二)按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7)台勞動二字第040204號函釋,勞動基準法第二條第三款工資定義,謂勞工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故全勤獎金若係以勞工出勤狀況而發給,具有因工作而獲得之報酬之性質,則屬工資範疇。又前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76)台內勞字第463894號函釋,勞工因故無法於延長工作時間內工作,雇主不應作為扣發其全勤獎金之依據。您從去年上班到現在,星期六都沒上過班,一樣發給全勤獎金,所以,如果公司以您未於星期六加班,而扣發全勤獎金,係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二條,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之規定,主管機關可依同法第七十九條規定,處以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折合新台幣六千元以上六萬元以下)罰鍰。
(三)復依行政院勞工委員會(86)台勞動二字第014175號函釋,事業單位實施五天工作制,勞工於勞雇雙方協定之休息日工作,該日工時以延時工作計算,其工資之發給應依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辦理,至於該日工時逾四小時以上部分,因該法未予明定,可由勞資雙方協商。惟不得低於前開規定,延長工時逾四小時以上部分,勞雇雙方之約定應不得低於按平日每小時工資額加給三分之二以上。亦即,星期六加班一次加班費=1小時工資*(4/3)*2 +1小時工資*(5/3)*(工作時數-2)如果該公司未依規定發給您延長工作時間之工資,則屬違反勞動基準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主管機關亦可以依勞動基準法七十九條規定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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