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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達人/組長未經公司授權可以終止勞工勞動契約,則其開除員工自未合法。
samuel9877 發表於 2007-12-16 09:23 AM【問題】公司的組長可任意開除員工嗎我的一位朋友在某ㄧ家機械加工廠上班其公司人數差不多近30人,在裡面作快滿一年了可他前天被開除了而且還是被他的組長開除原因只是看他不順眼,嫌他工作礙手礙腳的舉我側面了解他的公司裡面上面還有老闆、廠長與經理等主管算起來此位組長因排在第三級主管請問一下在各職場的各位此階級的主管可以任意開除公司員工嗎?【解答】本件該公司的組長不可以任意開除員工。  因該組長看您朋友不順眼,嫌他工作礙手礙腳,核無勞動基準法第 十一條資遣解僱(必須事先預告並發給資遣費)及第十二條懲戒解僱(不須預告)所定之事由,其終止勞動契約(開除員工)因違法而無效。  此外,開除員工亦必須由雇主為之。所謂雇主係指,僱用勞工之事業主(法人公司)、事業經營之負責人(如總經理、經理)或代表事業主處理有關勞工事務之人。如該組長未經公司授權可以終止勞工勞動契約,則其開除員工亦屬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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